黄山市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4    点击数:1377

黄建造〔2022〕8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完善工程结算过程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并结合实际,确定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试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房建市政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创新工程结算管理制度;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施工过程结算要点

  (一)施工过程结算定义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把竣工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确认与支付。

  (二)试点范围

  结合实际并根据工作需要,选定黄山市人民医院妇女儿童分院等5项在建工程和新招标工期一年以上的政府国有投资房建和市政工程进行试点(在建项目附后),其他在建及新招标、新签约且施工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房建市政工程也可参照试点。在建工程开展过程结算试点的,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新招标、新签约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过程结算的相关合同条款。

  (三)施工过程结算约定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比例等内容。

  1.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按时间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约定。

  按照时间节点划分时,可结合工期以月、季、半年来划分。按照工程进度节点划分时,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可按照基坑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多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完成、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每10层)、装饰及安装工程等划分节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采取分段或分单项、分部位、分专业的形式划分节点。

  2.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原则

  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约定的结算周期节点,对本周期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包括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如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差调整、暂估价确认等,在发生时应一并计入本周期施工过程结算。

  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复、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计价。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约定进行计量计价。

  3.施工过程结算程序

  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一般不超过28天)。发包人按照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查核对(一般不超过28天)。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经发承包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对已确认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4.施工过程结算支付

  发包人按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不低于应付价款的80%。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

  5.施工过程结算资料

  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设计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检测检验、验收报告、过程结算价款与应付金额计算资料等。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等各期过程结算共用的资料,首期提交后今后不得再重复要求提交,有变更或新增内容的需提交。

  (四)工程结算争议处理

  施工过程结算存在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应当按约定时限及时支付,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节点的过程结算,必要时承发包双方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妥善解决争议事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部分价款,应当按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

  (五)全过程造价管理

发包人应加强全过程造价管控、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强化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过程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住建局等造价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积极宣传并引导建设单位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同时加强过程指导和服务。

(二)强化合同管理。各政府及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施工过程结算工作,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委托依法依规开展全过程及各阶段造价咨询服务,严格管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确保投资效益充分发挥。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造价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大试点项目标后监管力度,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等造价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发承包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四)做好经验总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梳理施工过程结算实施方法,认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市住建局造价站联系。

联系人:方勇伟,联系电话:0559-2353654。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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