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绩继承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1-15    点击数:3452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绩继承问题的请示》 (建标函﹝2020﹞1020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6﹞200号)规定,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合并等重大资质变更的企业,应提供专职专业人员等证明资料,因此业绩应随专职专业人员一并由有资质的企业继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月              

 








如不能正常浏览,请先安装Adobe Reader

二维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