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市场行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9    点击数:382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6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市场行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我厅于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市场行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2%比例随机抽取12家进行检查,其中甲级企业3家、乙级企业4家、乙级暂定期企业5家。抽查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12项,其中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业务7项、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业务5项。6家企业(甲级企业1家、乙级暂定期企业5家)无符合本次检查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故未抽查其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

在检查中通过核查企业资质条件、成果文件及询问相关人员,发现部分受检企业在资质及市场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现场向企业反馈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存在问题

(一)企业资质方面

1.违规使用“挂证”人员。

部分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多个社保账号同时缴费情况,其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为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人员。

2.专职专业人员数量不达标。

个别企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少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标准。

3.劳动合同签订不严谨。

部分企业在人事管理工作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虽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专职专业人员本人未签名,亦未附相关授权委托或追认说明。

(二)企业市场行为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方面

1.造价咨询合同签订不规范。

部分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项目未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仅签订了招标代理合同,未明确有关造价咨询业务具体内容。

2.造价工程师执业不合规。

部分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缺乏依规签章意识,未参与编制或审核工作,却在成果文件上签章,存在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行为。

(三)成果质量方面

1.质量控制落实不严格。

部分企业缺乏质量控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未实行成果文件三级复核或复核流于形式;个别项目未严格执行现行计价依据;部分项目市场询价无询价记录,定价无依据;个别项目措施项目费计取错误;个别项目造价出现计算、汇总错误。

2.归档立卷执行不到位。

部分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DB34/T1948-2013)规定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成果文件,存档资料不完整,存在缺少签署页、明细表,日期标注错误及页码未编号等情况。

三、处理意见

(一)对违规使用“挂证”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升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天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六安市瑞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注销“挂证”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并于通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资质整改;

对存在“挂证”行为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廖寒(建[造]17340008593)、詹若愚(建[造]02340004301)、易富慧(建[造]06340008597)、孙萍(建[造]02340008596)、孔祥慧(建[造]03340008787)、王衡(建[造]03340008602)、王丽(建[造]03340008786)、韩雪(建[造]15340010313)、程东方(建[造]02340001146)、秦华(建[造]11183400000546)、邓磊涛(建[造]11163400001387)、方小芳(建[造]11143400000548)、卫京红(建[造]11103400000149)、杨文静(建[造]11133400000146)、吴欣(建[造]11163400000148)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不配合检查,未按要求安排专职专业人员到场且未陈述原因的安徽明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存在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余晓敏(建[造]02340001081)、顾鹏(建[造]19340009553)、李云(建[造]11340003298)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不达标的安徽凯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于通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资质整改。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针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举一反三。切实加强企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跟进掌握整改情况,确保达到整改要求,将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反馈至我厅标准定额处。

(三)相关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将处理决定纳入相关企业信用记录,有效发挥信用监管作用。

 

 

 

                             2020年12月5日      


 

 

如不能正常浏览,请先安装Adobe Reader

二维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