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串通投标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4-23    点击数:1736

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公告》,征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请问什么是串通投标?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答复:串通投标,常被简称为“串标”,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及视同相互串通投标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如下: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如下: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情节严重行为进行明确,“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关串通投标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档次分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处罚基准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建法函〔2022〕310号)。

四、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治理串通投标的联动机制。《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执法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等有关机关。(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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